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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天津自考刑法学章节考点总结四

发布日期:2022-09-08 09:09:52 编辑整理:天津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指导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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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本文是天津自考00245刑法学章节复习资料,总结了章节考点,帮助大家有针对性地复习,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有帮助!


        2022年10月天津自考刑法学章节考点总结四


        第四章、犯罪概说


        一、选择题考点(单选、多选)


        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二、主观题考点(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1、犯罪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其他两个特征都是社会危害性的派生或者延伸。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特别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社会危害性: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


        ( 1 )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即一个行为只有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才可能构成犯罪。


        (2) 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


        “相对稳定性 ”,是指某 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一定时间、 地点、条件下较为稳定。


       “变易性”, 是指同一行为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其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发展变化。


        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二者 之间的关系: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统一的。刑法之所以禁止某种行为, 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或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可以说,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实质的违法性) ; 违反成文刑法,是形式的违法性。而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是统一的。


        3、刑事违法性:某种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


        4、犯罪的理论分类: 重罪与轻罪;自然犯与法定犯;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犯罪的法定分类包括: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法定分类:


        ( 1 )国事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普通犯罪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外的犯罪。


        ( 2 )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 3)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贪污罪、伪证罪、报复陷害罪均属于真正身份犯。

        

       (4) 亲告罪是指受害人告诉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的犯罪,受害 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也不予处理。亲告罪有五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均属于非亲告罪。

        

       (5)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单选题]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均属于( )

        A:重罪

        B:国事罪

        C:非亲告罪

        D:自然犯

        [正确答案] C 

        [解析]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均属于非亲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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