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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天津自考刑法学章节考点总结十三

发布日期:2022-09-09 09:54:03 编辑整理:天津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指导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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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本文是天津自考00245刑法学章节复习资料,总结了章节考点,帮助大家有针对性地复习,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有帮助!


        2022年10月天津自考刑法学章节考点总结十三


        第十三章刑罚的执行


        一、选择题考点(单选、多选)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2、刑法第79条特别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二、主观题考点(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1、减刑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条件:(1)前提条件: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2)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2、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条件:(1)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2)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5)在通常情况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在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到13年的,也可以假释。

        

        假释的撤销:(1)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

        

        (2)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


        [简答题]


        1、减刑的适用条件。


        [答案与解析]


        (1)前提条件。只能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


        (2)实质条件。①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②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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