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012年10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发布日期:2019-11-30 17:20:57 编辑整理:天津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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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2年10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课程代码:00262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据考古发现,我国历史上最早铸在青铜器上的诉讼判决,称之为

  A.亻朕 匜铭文 B.封诊式

  C.文心雕龙 D.甲乙判

  2.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标题应当写明

  A.制作机关的名称和文号 B.制作文书的文号

  C.制作机关的名称和文种 D.制作机关的日期

  3.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

  A.第三人 B.原告

  C.代表人 D.被告

  4.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于已查清犯罪事实,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并收集了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批准破案的书面报告是

  A.刑事案件破案报告 B.破案报告书C.呈请破案报告书 D.刑事案件破案总结

  5.民事案件被告就原告指控的同一纠纷事实或行为事实,提出相反指控内容的法律文书是

  A.民事申诉状 B.民事反诉状

  C.民事答辩状 D.民事起诉状

  6.我国法律文书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秦墓竹简”中就出现了查封笔录,即

  A.穴监 B.经死C.贼死 D.封守

  7.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的被告应当是

  A.自然人 B.行政机关

  C.企业法人 D.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8.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根据罪犯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时制作的文书是

  A.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 B.提请处理罪犯意见书

  C.提请对罪犯刑事判决处理意见书 D.提请处理刑事判决意见书

  9.法庭审理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

  A.解释 B.宣传

  C.讲解 D.宣读

  10.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交付审判,将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制作的文书是

  A.公诉意见书 B.起诉书

  C.起诉意见书 D.起诉状

11.按照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行政上诉状的正文部分要求写明

  A.上诉请求与理由 B.申诉人与被申诉人

  C.起诉事实与证据 D.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12.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复辩解的文书是

  A.仲裁申请书 B.仲裁答辩书

  C.仲裁反申请书 D.仲裁协议书

  13.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文书是

  A.提请处理意见书 B.起诉书

  C.监狱起诉意见书 D.公诉词

  14.公安机关依法对被拘留人执行拘留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

  A.逮捕证 B.通缉令

  C.搜查证 D.拘留证

  15.仲裁委员会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仲裁纠纷所制作的文书是

  A.仲裁裁决书 B.仲裁协议书

  C.仲裁调解书 D.仲裁裁定书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简述评议笔录的概念和功用。

  17.检察文书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8.法律文书依据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几种类别?

  19.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几种情况?

  20.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部分,在制作时应做到哪几点?

三、写作主题(本题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李艳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为张玉忠、王澜,书记员为赵海涛,于20××年×月××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兵、许建国出庭支持公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涛、王建花作为张鹏飞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20××)×刑初字第××号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20××年×月××日22时许,被告人张鹏飞驾驶×B302NO号黑色雪佛兰轿车从××大学返回××市,当行至××市××街时,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赵巧撞倒。张鹏飞下车查看,见赵巧倒地呻吟,因担心赵巧看到其车牌号后找麻烦,遂拿出背包中的一把尖刀,向赵巧胸、腹、背等处猛刺数刀,致赵巧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杀人后,张鹏飞驾车逃离现场。四天以后,张鹏飞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的经过。

  认定张鹏飞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等。被告人张鹏飞对庭审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年×月××日22时许,被告人张鹏飞驾驶×B302NO号黑色雪佛兰轿车从××大学返回××市,当行驶至××市××街时,撞倒前方同方向骑电动车的赵巧,张鹏飞下车查看,发现赵巧正倒地呻吟,因怕赵巧看到其车牌号后找麻烦,遂产生杀人灭口的恶念,于是从随身携带的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对倒地的赵巧连捅数刀,致赵巧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张鹏飞驾车逃离现场。四日后,张鹏飞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赵巧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鹏飞开车撞人后,又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辩护人李涛、王建花律师提出:张鹏飞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建议对张鹏飞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鹏飞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担心被害人赵巧看见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遂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在被害人胸、腹、背等部位连刺数刀,致赵巧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鹏飞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张鹏飞虽系初犯、偶犯,但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从轻处罚。因此,辩护律师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鹏飞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认定为自首。但是,张鹏飞在开车将被害人赵巧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看见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被告人张鹏飞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张鹏飞,20××年×月××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19××年×月××日张鹏飞出生于××省××市,男,汉族,××大学学生,住××市××区××街×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写作辅题(本题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

  高大兴与刘庆艳通过网上聊天相识,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1年3月高大兴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庆艳离婚。高大兴起诉称:婚前与刘庆艳在网上聊得很投机,但生活在一起之后,才发觉两人的性格、爱好,以及生活习惯相差甚远,很难继续共同生活。刘庆艳则不同意离婚,认为高大兴结婚后,不顾及家庭,经常以加班为由很晚才回家。××市××区人民法院受理高大兴的起诉后,进行了多次调解,2011年5月初高大兴撤回起诉。

  2011年8月15日,高大兴以原诉理由再次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法院发现高大兴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遂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的案号是(2011)×民初字第××号,该案的审判员为张淑颖,书记员为刘佳。

  刘庆艳,住××市××区××路×号,系××有限公司财务处会计,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

  高大兴,男,系××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汉族,1980年2月出生,住××市××区××路×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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