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自考00247国际法复习大纲(1)

发布日期:2023-11-27 10:44:00 编辑整理:天津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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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自考00247国际法复习大纲(1)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是指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整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

(一)主体不同

1、国际法主体:大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2、国内法主体:小主体(公民和法人)

(二)立法方式不同

1、国际法的立法方式:平行立法2、国内法的立法方式:垂直立法

(三)执行方式不同

1、国际法的执行方式:干涉与自助为主的私力制裁体系

2、国内法的执行方式:机构为主公力制裁体系

三、国际法的分类

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

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特殊国际法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四、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律渊源的定义1、产生渊源2、存在渊源3、历史渊源

(二)国际法渊源的分类(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1、条约2、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5、公法学说

(三)各渊源的地位

1、条约与习惯是主要渊源2、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渊源

3、公法学说和司法判例是辅助资料或称为辅助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一)指各国法律系统中所共有的法律原则。

(二)曾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1)各国共同的法律意识延伸出来的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历史渊源

法律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例如:不干涉内政原则最早出现在法国宪法中,后来才为国际条约所接受。

中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的刑法中,后来才为中国刑法所采纳。

国际习惯custom

一特征

(1)物质因素common Practice。即各国重复类似实践形成的行为规则。

(2)心理因素(opinio juris)。即“法律确信”,各国认为这种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习惯法的证明

(1)实践的一致性。大多数国家的实践可以代表国际社会的整体实践。不要求全部。在某些领域少数国家的实践有决定作用。区域国家实践只能证明区域习惯法的存在。

(2)法律确信的一致性。一项习惯法在形成的过程中,对自始反对的国家无效,但一旦习惯形成后,反对国也受其约束。法律确信见于:国家的对外实践,如缔约、声明、外交文书;国家的对内实践如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国际组织的决议、宣言、判决、咨询意见。

条约treaty

一、特征

(1)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2)依据国际法缔结的(3)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4)书面协议。

二、分类

(1)多边条约与双边条约(2)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

所有的条约都是国际法的渊源,目前在联合国登记的条约为35000多项,目前联合国条约集2000多卷,实际比这还多,中国目前参加的多边条约200多项,双边条约10000多项。

存在渊源

法律规则存在的方式

如刑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的;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存在的;湖北省机动车辆管理条例是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存在的。

产生渊源

指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与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由各级人大制定。香港法律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

五、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学习国际法历史发展的重要性

1、是理解当代国际法特征的基础2、是预测未来国际法发展趋势的基础

(二)国际法发展的四个不同阶段

1、古代国际法(萌芽阶段)2、中世纪国际法(停滞阶段)

3、近代国际法(系统形成阶段)4、现代国际法(完善阶段)

六、国际法未来的发展趋势(tendency)

(一)主体增加(Subject Addition)

(1)主体种类的增加(2)主体数量的增加

(二)领域拓宽,分支增加

(三)由弱变强

(1)立法上的由弱变强(2)司法上的由弱变强

(四)由零散变得更加系统

七、中国与国际法

(一)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

(二)国际法对中国的影响

(1)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教习丁韪良将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原理》翻译成汉语,成为万国公法,第一次将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

(2)同年,普丹战争爆发,普鲁士在中国渤海湾捉拿丹麦商船,结果清政府以丁韪良翻译的国际法为依据,提出抗议,后普鲁士被迫释放丹麦船。

八、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一)历史上学者的观点

(1)自然法学派。最早的代表人物: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因而有效。新自然法学派狄骥提出了连带法学的观点,凯尔森提出了规范法学的观点。认为国际法是人类理性和良知的产物,因而有效。

(2)实在法学派。奥斯丁、奥本海等提出了“共同同意”的观点。

(3)格劳休斯学派。提出了折中的观点。

(二)现代法学派的观点

国际法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是国家之间的协议(1)明示协议(2)默示协议

九、国际法的编纂Codify

(一)编纂的概念

国际法的条文化、系统化、法典化,就是将各种国际法原则加以整理编成系统化的法典。

(二)编纂的意义

(1)促使国际法由分散走向系统(2)促进新的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三)编纂的分类

(1)全面编纂与部分编纂。将所有的国际法规则编入一个法典之中为“全面编纂”。将国际法规则编入多个法典为“部分编纂”。

(2)官方编纂与民间编纂。由个人或学术团体进行的编纂为“民间编纂”。由政府或国际组织进行的编纂为“官方编纂”。

1872年美国法学家菲奥德编纂《国际法典纲要草案》共982条;1890年意大利法学家费奥雷编纂《国际法法典》共1985条。

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理论上的争论

1、一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系统)

(1)国际法优先说。

例:奥地利的凯尔森金字塔理论。该理论否定国家主权。

(2)国内法优先说。

例:德国的耶利内克《论条约的法律性质》,该理论否定国际法的价值

(二)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系统)

1、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区别:

(1)主体不同;(2)立法方式不同;(3)执行方式不同

2、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联系:

(1)孤立论(2)协调论(从立法、司法、执法看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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