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2年四月自考《行政法学》考前重点复习

发布日期:2022-03-31 17:23:06 编辑整理:天津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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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

1.行政权的特点——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相对于公民个人而言)。
 
2.行政法的特点: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内容广泛;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3.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3)国务院的办公室和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行政征收的内容:(1)税收征收;(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5.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考任、选任、委任、聘任、调任。
 
6.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限于领导成员)。
 
7.行政给付的形式——(1)抚恤金;(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社会救济、福利金;(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8.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科以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
 
(3)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4)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9.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10.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1)20元以下的罚款;(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交通不便。
 
11.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1)招标。(2)拍卖。(3)邀请发价。(4)直接磋商。
 
12.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权利:(1)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3)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的相对人的制裁权。
 
13.行政赔偿的方式:(1)金钱赔偿(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4)精神损害赔偿。(5)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14.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
 
15.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6.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二、名词解释
 
1.行政优益权:行政职权具有优先性的特点,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2.行政相对人:指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3.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5.行政补偿:国家机关因合法行为(并未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
 
6.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三、简答题
 
1.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一级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不调解原则;书面复议原则。
 
2.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5)不适用调解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合法-维持;违法-撤销)。
 
3.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政赔偿的主体要件——行政机关
 
(2)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侵权
 
(3)行政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要件——人身权;财产权
 
(4)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1)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A.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有给付与保护的权利;B.排除违法或者不当行政的请求权与行政介入请求权。
 
(2)行政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A.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B.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者计划的权利;C.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5.行政裁决的特征:
 
(1)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
 
(2)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3)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
 
(4)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
 
(5)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
 
四、论述题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公开原则:减少或消除腐败;保障知情权;加强政府与个人组织的合作;(内容+过程+信息)
 
(2)行政公正原则
 
①实体公正,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
 
②程序公正,就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
 
包括:
 
①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②不单方接触;
 
③作出不利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3)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4)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条件:
 
(5)尊重和保障人权
 
⒉.行政立法的特点: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具有一定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
 
(3)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利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1)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
 
(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辩论和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2)相对人参与原则的保障制度:A.表明身份的制度;B.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的制度;C.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D.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
 
(3)效率原则的保障制度:
 
A.时限、时效的制度
 
B.关于步骤、顺序的制度安排
 
C.简易程序的适用
 
五、案例分析
 
1.行政复议管辖:指行政争议应由哪―类行政职能部门或哪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具体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的权限划分。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指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3.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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