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工作部门的设立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35 编辑整理:天津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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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设立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其设立、增加、减少、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设立局、科等工作部门,其设立、增加、减少、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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