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天津自考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四)

发布日期:2018-10-19 22:31:41 编辑整理:天津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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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及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

2、承诺

二、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1、要保书

2、暂保单

3、保险单

4、保险凭证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保险人在投保书或其他保险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是确定保险成立的时间

四、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保险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名称、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扩大或限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条款

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3、标准保险条款

4、保险合同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

保险合同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五、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

1、主体合格

2、内容合法

3、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六、无效保险合同的后果

1、返还保险费

2、退还保险金

3、赔偿损失

4、其他行政制裁

七、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

5、积极施救的义务

八、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2、支付其他合理的、必要的费用

九、保险合同的终止

1、因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

2、因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而终止

3、因解除而终止

4、因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5、因被保险人、受益人死亡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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